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
2008年9月3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全省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会议,面对存在的问题,探讨如何做好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意义重大而深远。我们这次会议的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查处涉林渎职案件“专项工作”精神,认真分析林业发展形势,正确把握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脉搏,认真履行职责,整章建制,强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使全省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在现有的基础上再迈上一个新的台阶。下面我讲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资源林政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
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工作一直给予高度重视,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决定》对林业建设成就给予了高度评价,对林业发展做出了科学定位,要求必须把林业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林业工作,努力使我国林业有一个大的发展,明确林业“在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西部大开发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2004年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加快建设林业强省的决定》,对我省林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今年六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中央对林业发展和改革做出的一个重要战略部署,也是改革开放三十年,继农村土地承包改革后的又一次重要的革命;新的一届省委、省政府领导对林业工作非常重视,提出了三年绿化龙江大地和加快林权制度改革的新任务,为全省林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奋斗目标。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这一主体地位决定了林业肩负着优化环境和促进发展的双重使命,在实现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源林政管理工作是确定林业在生态建设中主体地位的关键,从而也决定了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使命。森林、林木和林地是林业生存的根本,而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核心是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安全,从而也确定了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在林业发展中的核心地位。我们欣喜的看到,在各级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的领导重视下,在司法、新闻等单位的监督下,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经过多年努力,资源林政管理队伍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资源林政管理工作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形成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以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监督体系,管理体制建设和制度建设日臻完善,资源林政管理在生态建设中的核心地位,在林业产业发展中的基础地位,在林业行政执法中的主体地位越来越明显。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为实现林业“六大工程”,“五大转变”,维护生态安全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森林数量的多少、质量的好坏是衡量一个地区生态状况的重要指标,也是衡量一个地区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重要标志。 经过努力,我省实现了森林资源面积、蓄积双增长。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统计,活立木蓄积从上次清查的14.9亿立方米增加到现在16.5亿立方米,有林地面积从上次复查的1796万公顷增加到1923万公顷。森林资源质量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从上期的平均公顷蓄积量76.72立方米,增加到现在的79.53立方米。森林覆被率从原来的38.52%提高到42.39%。森林无序采伐的局面得到了有效控制,超限额采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得到了有效遏制,森林资源正朝恢复方向发展。资源管理和林政管理正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法制化轨道。我们坚信,面对林业新的发展机遇,我们一定能够乘势而上,将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再登上一个新台阶。
二、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们面对好的林业发展形势,但我们也要看到存在的问题,最近一个时期,随着查处涉林渎职案件的开展,出现了一些违法案件,从中暴露出了资源林政管理工作中的一些薄弱环节,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违法行政。一些地方的行政审批部门,不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很好履行自己的职责,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法》规定,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允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我们有些单位,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以种种借口,违法行政。还有的越权审批,违法发证,有的不应该批也批,明知违法也批。主要是学习不到位,对法律法规模糊,造成违法行政,这些不但扰乱了正常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秩序,而且造成了资源的破坏。
2、不按规定办事。在具体工作中,有些单位不按规定办事,在采伐审批、征占地管理等事项中,省厅曾三令五申要求按规定履行程序,但有些单位依然我行我素,例如申请临时增加采伐限额或木材生产计划,必需符合追加计划的条件,必须按程序逐级申请,可有的单位却不按要求办。在集体林采伐过程中,不按规程规定设计,人为减少株数,降低直径,造成少批多采,导致滥伐案件的发生。有的违反技术规程规定,降低更新年龄,缩短抚育间隔期,违法审批。在征占地申请中,投机取巧,违反规定,同一项目分期报批,划整为零。类似种种行为严重干扰了资源林政管理正常的工作秩序。
3、监督不到位。在发生的林木采伐案件中,由于管理机关监督不到位造成的滥伐案件占有很大比重,行政审批机关,对实施的行政许可具有监督的责任,而我们有些单位由于责任心不强,监督思想淡薄,造成监督不到位,或监督不及时,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导致滥伐案件的发生。有的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出现问题相互推诿,推托责任,有的监督职责划分不清,相互扯皮。我们知道,基层由于人员少,森林面积大,分布比较分散,交通和经费困难,影响了执法监督,这是事实,但我们不应因此而懈怠检查监督工作,思想认识不到位,必影响行动上的不到位,势必造成破坏森林资源的后果。
4、以权谋私。商品经济的大潮同样撼动着执法人员的权力,不法分子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不择手段,贿赂我们的执法人员,我们也看到,我们有些同志经不起金钱的诱惑,倒在了糖衣炮弹下,成为金钱的殉葬品。有的行政审批机关,审批权力过于集中,缺少监督机制,平时放松思想,政治学习不够,缺乏思想改造;有的人平时办事勒卡,不给钱不办事,给钱就乱办事,以权谋私,明知违法,却铤而走险,以身试法,践踏法律的尊严,败坏了林业的执法形象。
5、执法能力不强。资源林政管理机关,肩负保护森林资源的重大使命,我们必须有一个综合执法能力比较强的队伍,由于我们一些从事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管理能力、整体素质现在还不是很高,影响了执法监督的力度,个别地方由于执法不到位,监督不到位,造成滥砍盗伐案件时有发生,超证采伐、乱侵、乱占林地、违法运输、违法加工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这些给我们资源林政管理工作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新的林业发展形势,我们资源林政管理战线的同志,必须肩负起历史赋予的使命,秉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理念。
三、在新形势下如何做好资源林政工作
新的林业发展形势,给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我们应该赞许在困难面前取得的成绩,我们也应该正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的主流是好的,存在的问题是个别的,是可以通过我们自身的努力加以克服和改进的。为了深入贯彻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林业发展方针,建立健全以林地林权管理为核心、资源利用管理为重点、综合监测为基础、监督执法为保障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为了更好地实现资源林政管理工作目标,纠正存在的问题,对下步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1、提高对查处涉林案件专项工作的认识。这次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是加强森林资源内部管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提高执政能力,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是新形势下保障生态安全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要站在历史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不要带抵触情绪,不要错误认为是检察机关和林业过不去,这是检察机关帮助林业净化林业执法环境,是林业建立和完善保护森林资源长效机制的需要,我们要正确对待,积极配合,为林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2、增强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资源林政管理是综合执法工作,各级资源林政管理部门要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坚持依法办事,自觉维护法律的尊严。一要认真学习和贯彻省厅转发的国家林业局关于配合检察机关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确认识当前林业发展的形势,特别是行政审批机关,要对照“通知”找问题,对照问题找办法,将办法落实到行动上,要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二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铲除渎职犯罪的土壤,建立行政审批的制约机制,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三要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整顿,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把梳理行政审批程序做为工作的重点,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要有针对性的查找问题,对不按要求办事或违法行政的要依法纠正,查缺补漏,规范管理,整章建制。
3、加强管理。(1)加强采伐限额管理。我国是一个少林的国家,森林覆盖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1.5%,人均森林面积和蓄积量还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和1/6。实行采伐限额是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重要措施之一,我们必须坚持采伐限额制度不动摇。为贯彻好这一制度,一要加强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管理,严禁滥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案件的发生,严格发证程序,严禁超限额、超计划发证,坚决贯彻法律赋予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法律地位。二要加强调查设计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审批程序,不断提高调查设计水平,采用新方法、新技术,加强基础培训,加强队伍建设,确保调查设计质量。三要坚强检查监督,各地市要加强对采伐全过程的检查监督,加强伐前、伐中和伐后的检查监督,加大现地审批的力度,严禁超证、超强度和改变采伐方式,采取有力措施确保采伐限额的实施。四要加强集体林采伐管理,各地要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根据自己的实际,严格制定采伐审批程序、调查设计、采伐监督和更新验收等一系列的采伐措施或办法,保证集体林采伐的正常秩序。(2)强化林地管理。一要加强征占用林地的管理,严格控制征占用林地规模,能不占用的尽量不占,能少占的决不多占。二要加大对征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核力度,不该上报的项目不得上报,要严格审批程序,确保占地项目的合理性。三要严格执行补偿标准,从今年开始,一律执行新的补偿标准,严格按标准缴纳补偿费。四要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按要求和程序审批,严禁少批多占,不批也占或划整为零等违法、违规行为。今年对全省林地进行了清理,要求各地本着守土有责的精神,搞好规划,保证林地不流失,对被侵占的林地要依法收回,看住自己的家底,也就保住了林业发展的空间。目前,没有比保住自己地盘更重要的事情,各地一定要高度重视。(3)加强资源林政基础管理。调查管理、资源档案管理、统计年报管理、木材运输、木材检查站、木材经营加工等管理是资源林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森林、林木和林地管理的关键,为实现资源林政核心管理起到重要支撑作用。为此,我们对基础工作要常抓不懈,保证资源调查后要建档,对档案实行微机化管理,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加大成林验收的力度,充分发挥统计年报的作用,加快基础数表的编制,加快木材检查站达标建设,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和木材经营加工的管理等。(4)强化病腐木清理和防护林更新改造管理。西部地区加大病腐木清理力度,先设计后下指标,相关各市、县病防和三北等部门要做好病腐木的认定和更新造林的监督检查。东部地区也要做好病腐木防治和清理基础工作,在摸清底数的情况下有计划地清理。采伐要求落实到山头地块,病腐木清理要有病防部门的鉴定和除治方案,调查设计要附反映伐前现地状况的多媒体资料,要制定保证更新的措施。
4、完备监督体系的建设。检查监督是林业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特别是许可监督,一定要到位,各地要根据自己的实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在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履行程序,将监督权下放到具有监督职能的基层。有效的监督是由人来完成的,要建立一支有效的执法监督队伍,要根据实际成立林业综合执法队伍。在强化森林资源管理主体法律地位的同时,加强执法监督,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监督法规体系,制定《森林资源监督办法》,严格规范监督行为,把监督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在体制建设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打造一支训练有素,执法高效的林业执法队伍,保证监督工作的顺利进行。
5、做好流转资源的调查工作。为推动集体林流转进程,经省厅决定,从下半年开始,对全省的集体林开展调查,争取明年上半年结束,时间紧任务重,希望各地、各单位对此项工作要给予大力支持,密切配合,提供方便条件,确保此项工作按期完成。
6、加强林木流转后资源的管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林业发展中的新生事物,也是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和农业税减免进程的进行,集体经济所剩的只有集体的林木,过去单一的集体管理模式必将被多种形式所取代,发展非公有制林业,产权明晰到个人,实现社会办林业,进一步活化生产要素是集体林流转的根本走向,它顺应了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发展集体造林育林积极性的需要,也是资源保护的需要。集体林流转后对森林资源管理来说是一种挑战,集体林经营形式的多元化必将给森林资源管理带来多元化。我们在思想、观念和管理上要进行调整,一是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决定”上来,促进和规范森林资源产权流转,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使集体林充分发挥“三大”效益。二是把林农依托林业资源致富奔小康作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转变观念,建立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改变管理方式,变原来的条块管理为局部管理,变集中管理为分散管理,变强制管理为自我约束管理,变职能管理为服务管理,变监督管理为指导管理。在法律的约束下给林木所有者一定的自主权,嫁接农村联产承包成功的经验,保障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让林木所有者真正尝到甜头,确保林权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三是制定流转后相应的资源管理措施,制定林木采伐、林地使用、森林经营保护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保障集体林流转的顺利进行。四是在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护林队伍建设乃至资金的扶持和合作经营等新机制建立上进行探索,建立适合集体林流转后的一整套资源管理办法。
同志们,资源林政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既有机遇又有挑战,我们资源林政管理战线的同志,一定要审时度势,加强修养,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增加依法行政的意识。最近检察机关进行的涉林渎职犯罪案件专项工作,为净化林业执法环境提供了法律保证,各地要以此为契机,对发现的问题认真整改,要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办案,纠正工作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内炼素质,外树形象,努力提高行政执法能力,为我省资源林政管理工作做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