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林业厅办公室      发布日期:2007-09-25 16:00:15.89      浏览次数: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适用问题的请示》(京绿法文〔2007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农村集体所有的房屋、院落转让给农村居民个人所有,采伐该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不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特此函复。

 

 

〇〇七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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